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7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721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葉健中
- 債務人
- 多福客棧餐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淑連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肆萬柒仟零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 │償日止│(年息) │日止)│├──┼─────┼───────┼────┼──────────┤│001 │900,895元 │110年8月10日起│5%│自110年9月11日至111 ││││至清償日止││年3月10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另自 ││││││111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002 │46,116元 │110年9月11日起│5%│自110年10月12日至111││││至清償日止││年4月11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另自 ││││││111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