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8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807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胡志賢
- 債務人
- 今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其興
- 債務人
- 張江裕美
一、債務人今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張江裕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肆拾柒萬壹仟零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江其興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係設於高雄市三民戶政事務所,此據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