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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56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李玲玲
債務人
勁固鋼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智
債務人
吳剛魁律師即陳育民之遺產管理人
債務人
張麗美

一、債務人吳剛魁律師應於管理案外人陳育民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勁固鋼業有限公司、張麗美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率(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新台幣) │││(年息)│├──┼─────┼─────┼──────┼───────────┤│ 1 │420,000元 │2.765%│自民國109年1│自民國109年1月19日起至│││││月19日起至民│民國109年5月21日止,按│││││國109月5月21│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日止││││├─────┼──────┼───────────┤│││3.765%│自民國109年5│自民國109年5月22日起至│││││月22日起至清│民國109年7月18日止,按│││││償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自民國109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2  │19,500,000│2.465%│自民國109年1│自民國109年1月16日起至│││元││月16日起至民│民國109年5月21日止,按│││││國109月5月21│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日止││││├─────┼──────┼───────────┤│││3.465%│自民國109年5│自民國109年5月22日起至│││││月22日起至清│民國109年7月15日止,按│││││償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自民國109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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