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169號 債 權 人 協成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錫 債 務 人 永舜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亮 債 務 人 鄭素鳳即百晟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零參拾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