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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2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04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張桂靜(原名:張桂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桂靜即張桂錦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2月05日止累計85,155元正未給付,其中22,495元為消費款;59,060元為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4204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 │張桂靜(原名│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22495元 │:張桂錦) │2月06日起  ││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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