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5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33號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許玉佳
- 債務人
-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憲浩
- 債務人
- 蔡清良
- 債務人
- 黃素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億貳仟捌佰捌拾伍萬壹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六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加計已核算未收取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貳佰貳拾柒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