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5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銘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紹瑜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五六九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