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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7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754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葉健中
債務人
大秦帝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政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陸萬零肆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 │償日止│(年息) │日止)│├──┼─────┼───────┼────┼──────────┤│001 │768,395元 │109年11月19日 │5.29%  │自109年12月20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002 │192,098元 │109年11月20日 │5.29%  │自109年12月21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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