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4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俊賓 債 務 人 黃丹妮即恩成生命禮儀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 │ │(新台幣) │ │(年息) │ │ ├──┼─────┼───────┼────┼──────────┤ │001 │500,000元 │109年11月27日 │1% │自109年12月28日起至 │ │ │ │至110年6月30日│ │110年6月27日,按左列│ │ │ │止 │ │利率之百分之10計算之│ │ │ │ │ │違約金,自民國110年6│ │ │ │ │ │月28日起至民國110年6│ │ │ │ │ │月30日止,按左列利率│ │ │ │ │ │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 │ │ │ │金。 │ │ │ ├───────┼────┼──────────┤ │ │ │110年7月1日起 │3% │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 │ │ │ │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 │ │ │ │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