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4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492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陳俊賓
- 債務人
- 黃丹妮即恩成生命禮儀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新台幣) ││(年息) ││├──┼─────┼───────┼────┼──────────┤│001 │500,000元 │109年11月27日 │1%│自109年12月28日起至 ││││至110年6月30日││110年6月27日,按左列││││止││利率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0年6││││││月28日起至民國110年6││││││月30日止,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110年7月1日起 │3%│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