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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5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568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葉健中
債務人
海蘊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正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參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率(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新臺幣) │││(年息)│├──┼─────┼─────┼──────┼───────────┤│ 1 │483,542元 │1%│自民國110年1│自民國110年2月20日起至│││││月19日起至民│民國110年3月27日止,按│││││國110月3月27│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日止││││├─────┼──────┼───────────┤│││3.11% │自民國110年3│自民國110年3月28日起至│││││月28日起至清│民國110年8月19日止,按│││││償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自民國110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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