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99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李順宗即城鈦工程行 債 務 人 李岱穎 一、債務人李順宗即城鈦工程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零壹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岱穎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順宗即城鈦工程行於108年10月25日,邀同 債務人李岱穎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20,000元, 借款期間為自108年10月25日起至114年10月24日止。詎料債務人李順宗即城鈦工程行於109年12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 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對債務人李順宗即城鈦工程行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李岱穎、給付之。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貸款契約書影本1份、二、放款明細二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10年度司促字第9699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岱穎、李│自民國110年2│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473854│順宗即城鈦│月25日起 │ │九點九八計算利│ │ │元 │工程行 │ │ │息。 │ ├──┼───┼─────┼──────┼──────┼───────┤ │ 002│新臺幣│李岱穎、李│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106333│順宗即城鈦│2月25日起 │ │九點九八計算利│ │ │元 │工程行 │ │ │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岱穎、李│自民國110年3│至清償日止 │按期收取每期固│ │ │473854│順宗即城鈦│月26日起 │ │定金額為新臺幣│ │ │元 │工程行 │ │ │參佰元之違約金│ │ │ │ │ │ │,每次違約狀態│ │ │ │ │ │ │最高連續收取期│ │ │ │ │ │ │數為三期 │ ├──┼───┼─────┼──────┼──────┼───────┤ │ 002│新臺幣│李岱穎、李│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 │按期收取每期固│ │ │106333│順宗即城鈦│月26日起 │ │定金額為新臺幣│ │ │元 │工程行 │ │ │參佰元之違約金│ │ │ │ │ │ │,每次違約狀態│ │ │ │ │ │ │最高連續收取期│ │ │ │ │ │ │數為三期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