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72號
- 聲請人
- 寶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怡娟
上聲請人寶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代收入傳票)。
二、承上,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72號
上聲請人寶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代收入傳票)。
二、承上,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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