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9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92號

聲請人
菲利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穎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支票係屬證券之一種,如欲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依上開規定,亦應以得背書轉讓者為限,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00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支票一紙(票據號碼:BFP0310882號),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為證明。惟依上開止付通知書所載,該紙支票為禁止背書轉讓,且其受款人載明為「菲利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第2項規定,即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要件不合,自不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