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07號
- 聲請人
- 長禧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贊淵
上聲請人長禧企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取款條或代收入傳票)。
二、承上,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三、公示催告聲請狀狀底未用印(公司大小章),請補正狀底用印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