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承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聖恩 上聲請人承隆工程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係爭票據係已交付給受款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即「可渟實業有限公司」),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