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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許聖恩

  • 原告
    承隆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承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聖恩 上聲請人承隆工程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係爭票據係已交付給受款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即「可渟實業有限公司」),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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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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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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