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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

執行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4 日

聲請人即債 黃冠中(原名:黃朝凰、黃俊男)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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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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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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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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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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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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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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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陳俊嘉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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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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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朱逸君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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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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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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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郭偉成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盧光照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蔣宜珊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賴麗慧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呂亮毅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盧姿伶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陳盈靜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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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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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小鹿昌訓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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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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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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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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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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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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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條例64條之1第2款新增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0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債務人聲請人自陳無業,收入僅有社會局低收補助每月5,065元、租金補助每月3,200元及長子黃奕豪每月給付5,800元,合計共14,065元,有高雄大樹區公所函、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債務人陳報狀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本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5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經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人壽之保險。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二)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陳稱向胞妹黃玉英承租房屋與長子同住,每月房租5,000元由長子提供予聲請人、聲請人以現金給付胞妹,每月並領取租金補助3,200元,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及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在卷可稽。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0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3,341元。又該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本院認在聲請人並無特殊需求,應以此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6,009元認係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聲請人陳稱個人每月生活平均支出為12,565元,低於本院計算之基準,尚屬合理。而債務人還款6年間之可處分所得共1,012,680元(現每月所得14,065元×72個月),扣除6年間必要生活費用904,680元後,其更生方案清償總額需超過108,000元之5分之4為86,400元,今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清償總額為108,000元已達上開條文規定盡力清償之標準。

(三)綜上,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撙節支出、傾盡其所有,提出每月清償1,500元,共72期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108,000元已符合上開盡力清償標準,故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附件: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金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908,434               334 聯邦商業銀行 173,545                64 玉山商業銀行 200,612                7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097,500               40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134,289                49 第一商業銀行 83,683                31 高雄銀行 169,900                62 華南商業銀行           132,978                49 永豐商業銀行 90,997                3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84,806                31 臺灣銀行 167,422                62 台中商業銀行            76,771                28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205,369                76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52,246               130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25,012                 9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3,801                64 合                計 4,077,365             1,500 總清償金額:108,000元,清償成數2.65%。  因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各債權人每期清償金額計算有誤,爰依下開計算式職權修正如附表所示金額。 計算式均為:每期清償金額×各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總額,比較至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 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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