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周純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8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周純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有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下稱久津股票)、健信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保單2張、原為要保人 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3張( 均於民國109年1月30日變更要保人為3名女兒,本院雖未行 使撤銷權,但仍計入應屬清算財團財產),於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無解約金可領取,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查久津股票非上市上櫃無法於公開市場買賣,惟債務人願自行提出市價等值現金,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有上開股票及中國、國泰人壽保單,而2筆股票市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5,060元、中國人 壽保單解約金現值324,444元、原為要保人之國泰人壽保單 解約金現值352,451元(債務人願自行繳納,故未行使撤銷 權),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