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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1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7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許先德
即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黃昌平律師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分別予以公告在案,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怡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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