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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7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0 日

聲請人即債 黃貴川(原ID:Z000000000)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吳臺雄律師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伍輝煌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陳仲偉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力行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井 琪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 鵬
代理人
藍獲鉅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楊雯帆即讚站佳品茶城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林煜迪即心戀雄棧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債務人黃貴川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管理人於111年5月10日所作成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貴川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由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執行程序,茲於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者,爰於111年5月10日作成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送請本院認可,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規定相符,所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亦無違誤,應予裁定認可。各債權人如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本院公告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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