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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0 日

  • 原告
    許明珠
  • 被告
    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7號 聲請人即債 許明珠 務人 代 理 人 黃正男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朱逸君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陳仲偉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志仁)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機車1輛、郵局存款、嘉新食 化股票60股及中國力霸股票10股、大成股票14股,合計共738元、三芳股票170股,合計共3,545元、喬福股票75股,合 計共1,129元、國泰人保單,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 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機車及郵局存款為債務人日常生活所必須,不予變價;嘉新食化股票60股及中國力霸股票為未上市股票,無變價實益,故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大成股票14股,合計共738元、三芳股票170股,合計共3,545元、喬福股票75股,合計共1,129元及國泰人壽保單,而其名下股票共計新臺幣(下同)5,412元、 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626,038元,合計共631,45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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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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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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