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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9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3 日

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李盈蓉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吳臺雄律師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繼承自其父遺產(屏東市不動產及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及其母遺產(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元大金融控股及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1張、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2張、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1張,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不動產登記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持股證明、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遺產之不動產價值及投資總額約為新臺幣(下同)221,991元,而債務人之應繼分均為3分之1,經本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89號裁定理由核定債務人繼承之遺產價值約為73,997元,因選任管理人進行分割遺產訴訟及變價,料扣除訴訟費、管理人報酬後無剩餘分配予債權人,爰請債務人自行繳交等值現金到院。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有上開遺產等值現金、股票、國泰人壽、南山人壽、富邦人壽保單,而股票市值共計11,434元、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49,128元、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3,699元、另有醫療理賠金6,250元、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16,179元、聲請清算程序預納之拍賣不動產費用5,000元(因未選任管理人變價)等,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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