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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3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

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蘇秀枝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權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權人
許茂雄

王惠卿

鄭樹蘭

鄭貴容

陳文瑾

劉穗隆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存款新臺幣50,474元,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有效保險契約、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投保紀錄、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無郵政壽險資料、於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剩餘存款,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債權人許茂雄、王惠卿等具狀表示債務人於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任職每月尚有薪資所得,另預料日後有退休金可領取,主張債務人有工作及退休金收入應繼續清償債務等陳情事項,因本條例第98條規定清算財團之組成係來自本院110年12月15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故對於未來之薪資及退休金收入,非屬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之財產,自不得列為清算財團分配,先此敘明;至債務人如有本條例第133、134條之事由,各債權人可於免責程序提出相關證明主張債務人不應受免責裁定免除債務,如獲不免責裁定者,債務人即應繼續清償債務,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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