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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7 日

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室融(原名:林威志)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呂帆風律師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權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權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之保險已停效逾2年終止,此外無其他保險,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證。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其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0年6月24日雄院和110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73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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