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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
    林室融(原名:林威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林室融(原名:林威志)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呂帆風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權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之保險已停效逾2年終 止,此外無其他保險,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證。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其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0年6月24日雄院和110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73號函 、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 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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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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