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00號
- 聲請人
- 賴自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高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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