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吳振銘 相 對 人 吳文裕 相 對 人 吳鴻昌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吳蔡月染於民國107年8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民國137年8月26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吳振銘、吳文裕、案外人吳蔡月染、鴻鉅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3月28日簽發面額18,202,000元之本票一紙,詎經聲請人屆期提示,僅獲部分支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又本件抵押義務人吳蔡月染於民國107年12月3日死亡,該抵押不動產全部應由其配偶及子女,即相對人吳振銘、吳文裕、吳鴻昌共同繼承,而承受被繼承人即吳蔡月染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本票影本一件、繼承系統表一件、戶籍謄本四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 利 範 圍│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小港 │大林 │ │270 │ │51 │1分之1 │ ├─┼───┼────┼────┼────┼────────┼─┼──────┼───────┤ │2│高雄 │小港 │大林 │ │278 │ │70 │350分之11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89 │大林段270、27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36.88 │ │全部│ │ │ │ │ │003層樓房 │二層:50.80 │ │ │ │ │ │ ├───────────────┤ │三層:50.80 │ │ │ │ │ │ │鳳城街402號 │ │騎樓:12.80 │ │ │ │ │ │ │ │ │合計:151.28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