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柯仲宜 相 對 人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浩 相 對 人 黃素招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①民國 103年8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0,0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8月25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②民國103年8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0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8月25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㈡相對人黃素招民國103年8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0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8 月25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8月28日邀同債務人蔡清良、松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海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黃素招共同向聲請人借款二筆額度3億元及4億 1100萬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 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一:(所有權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 │1│高雄 │○○ │○○ │ │000 │ │897 │10000分 │ │ │ │ │ │ │ │ │ │ │之780 │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 │ │鋼筋混凝土造│0層:135.35 │陽台:5.03│全部│ │ │ │ │○○段000地號 │12層樓房 │合計:135.35 │ │ │ │ │ │0000├───────────────┤ │ │ │ │ │ │ │ │○○路00號0樓之0 │ │ │ │ │ │ │ │ │ │ │ │ │ │ │ ├─┴──┴───────────────┴──────┴───────┴─────┴──┴─┤ │共有部分:○○段0000建號2159.04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1 │ ├─┬──┬───────────────┬──────┬───────┬─────┬──┬─┤ │2│ │ │鋼筋混凝土造│0層:158 │陽台:34.4│全部│ │ │ │ │○○段000地號 │12層樓房 │合計:158 │ │ │ │ │ │0000├───────────────┤ │ │ │ │ │ │ │ │○○路00號0樓之0 │ │ │ │ │ │ │ │ │ │ │ │ │ │ │ ├─┴──┴───────────────┴──────┴───────┴─────┴──┴─┤ │共有部分:○○段0000建號2159.04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380 │ ├─┬──┬───────────────┬──────┬───────┬─────┬──┬─┤ │3│ │ │鋼筋混凝土造│0層:80.76 │陽台: │全部│ │ │ │ │○○段000地號 │12層樓房 │合計:80.76 │10.9 │ │ │ │ │0000├───────────────┤ │ │ │ │ │ │ │ │○○路00號0樓之0 │ │ │ │ │ │ │ │ │ │ │ │ │ │ │ ├─┴──┴───────────────┴──────┴───────┴─────┴──┴─┤ │共有部分:○○段0000建號2159.04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4 │ └──────────────────────────────────────────────┘ 附表二:(所有權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 │1│高雄 │○○ │○○ │ │000 │ │461 │全部 │ │ │ │ │ │ │ │ │ │ │ │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 │ │鋼筋混凝土造│1層:213.07 │陽台: │全部│ │ │ │ │○○段000地號 │5層住商用 │2層:248.04 │124.44 │ │ │ │ │000 ├───────────────┤ │3層:248.04 │雨遮: │ │ │ │ │ │ │ │4層:251.44 │37.84 │ │ │ │ │ │○○○路000號 │ │5層:248.04 │ │ │ │ │ │ │ │ │騎樓:31.07 │ │ │ │ │ │ │ │ │夾層:57.02 │ │ │ │ │ │ │ │ │地下一層: │ │ │ │ │ │ │ │ │416.56 │ │ │ │ │ │ │ │ │門廊:41.09 │ │ │ │ │ │ │ │ │屋頂突出物一層│ │ │ │ │ │ │ │ │:37 │ │ │ │ │ │ │ │ │屋頂突出物二層│ │ │ │ │ │ │ │ │:37 │ │ │ │ │ │ │ │ │合計: │ │ │ │ │ │ │ │ │1828.37 │ │ │ │ └─┴──┴───────────────┴──────┴───────┴─────┴──┴─┘ 附表三:(所有權人:黃素招)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 │1│高雄 │○○ │○○ │○ │000 │ │3045 │10000分 │ │ │ │ │ │ │ │ │ │ │之265 │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 │ │鋼筋混凝土造│○層:224.25 │陽台24.98 │全部│ │ │ │ │○○段○小段000地號 │8層樓房 │○層:63.28 │ │ │ │ │ │000 ├───────────────┤ │合計:287.53 │ │ │ │ │ │ │ │ │ │ │ │ │ │ │ │○○街00號0樓 │ │ │ │ │ │ ├─┴──┴───────────────┴──────┴───────┴─────┴──┴─┤ │共有部分:○○段○小段000建號6723.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733 │ │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00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70) │ │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00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70) │ │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00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70)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