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434號聲 請 人 新全富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月 相 對 人 楊博智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 │附表: │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 │票據號碼 │ ├──┼──────┼────────┼──────┼──────┤ │001 │109年3月2日 │20,000元 │109年3月28日│WG3058854 │ ├──┼──────┼────────┼──────┼──────┤ │002 │109年1月30日│5,000元 │109年3月7日 │WG0565113 │ ├──┼──────┼────────┼──────┼──────┤ │003 │109年1月30日│5,000元 │109年4月7日 │WG0565114 │ ├──┼──────┼────────┼──────┼──────┤ │004 │109年1月30日│5,000元 │109年5月7日 │WG0565115 │ ├──┼──────┼────────┼──────┼──────┤ │005 │109年1月30日│5,000元 │109年6月7日 │WG0565116 │ ├──┼──────┼────────┼──────┼──────┤ │006 │109年1月30日│5,000元 │109年7月7日 │WG0565117 │ ├──┼──────┼────────┼──────┼──────┤ │007 │109年1月30日│5,000元 │109年8月7日 │WG0565118 │ ├──┼──────┼────────┼──────┼──────┤ │008 │109年1月30日│5,000元 │109年9月7日 │WG0565119 │ ├──┼──────┼────────┼──────┼──────┤ │009 │109年1月30日│5,000元 │109年10月7日│WG0565120 │ ├──┼──────┼────────┼──────┼──────┤ │010 │109年1月30日│5,000元 │109年11月7日│WG0565121 │ ├──┼──────┼────────┼──────┼──────┤ │011 │109年1月30日│5,000元 │109年12月7日│WG0565122 │ ├──┼──────┼────────┼──────┼──────┤ │012 │109年1月30日│5,000元 │110年1月7日 │WG0565123 │ ├──┼──────┼────────┼──────┼──────┤ │013 │109年1月30日│5,000元 │110年2月7日 │WG0565124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