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5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548號
- 聲請人
- 聯成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兼法定代理 王顏林
- 聲請人
- 人
- 相對人
-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憲浩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聯成航業股份有限公司、王顏林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聯成航業股份有限公司、王顏林分別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鳳山簡易庭
┌────────────────────────────────────┐│附表: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即│票據號碼│執票人 ││ │ │ │提示日 │ │ │├──┼───────┼────────┼──────┼────┼────┤│001 │109年12月5日 │30,900,000元 │109年12月6日│NO545982│聯成航業││ │ │ │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002 │109年12月5日 │31,000,000元 │109年12月6日│NO545977│王顏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