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未來演藝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041號 聲 請 人 未來演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祖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怡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 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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