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森政盛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章瀞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906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蘇森政 相 對 人 盛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章曦文 相 對 人 章瀞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一十年度存字第四二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面額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之債券(債券代號:A○三一一三),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10 年度司裁全字第327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之財產假扣押,曾提供主文所示之債券為擔保,並以本院110 年度存字第424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 年度存字第424 號提存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提存物,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