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破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破字第1號
- 聲請人
-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慧玲
- 相對人
- 元井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簡敏川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聲請費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7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0 年1 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