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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破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破字第1號

聲請人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玲
相對人
元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敏川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聲請費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7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0 年1 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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