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733號原 告 宏陽國際有限公司即永慶不動產高雄大順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陳有為 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 司幼文律師 被 告 吳盈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於民國107 年間委託原告居間仲介購買位在高雄市前金區之大樓,原告已履行居間義務完畢,被告卻未依約給付服務報酬新臺幣240 萬元,乃以兩造約定債務履行地為原告之公司所在地,向本院提出給付報酬訴訟。然而,原告之公司所在地並非本院轄區,且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揆諸上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