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7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733號
- 原告
- 宏陽國際有限公司即永慶不動產高雄大順加盟店
- 法定代理人
- 陳有為
- 訴訟代理人
- 戴榮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司幼文律師
- 被告
- 吳盈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於民國107 年間委託原告居間仲介購買位在高雄市前金區之大樓,原告已履行居間義務完畢,被告卻未依約給付服務報酬新臺幣240 萬元,乃以兩造約定債務履行地為原告之公司所在地,向本院提出給付報酬訴訟。然而,原告之公司所在地並非本院轄區,且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揆諸上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