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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73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733號

原告
宏陽國際有限公司即永慶不動產高雄大順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陳有為
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司幼文律師
被告
吳盈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於民國107 年間委託原告居間仲介購買位在高雄市前金區之大樓,原告已履行居間義務完畢,被告卻未依約給付服務報酬新臺幣240 萬元,乃以兩造約定債務履行地為原告之公司所在地,向本院提出給付報酬訴訟。然而,原告之公司所在地並非本院轄區,且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揆諸上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於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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