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重訴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洪培睿
- 法定代理人張維特、張中芃
- 原告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崧瑋木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重訴字第167號原 告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特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被 告 崧瑋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所受領帳款之不當得利,而被告之設址位於高雄市左營區,有起訴狀、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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