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重訴字第2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重訴字第244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許玉佳
- 被告
-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憲浩
- 被告
- 蔡清良
黃素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2日裁定(110 年度補字第1287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656,186 元,此裁定於110 年11月24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