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重訴字第24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重訴字第244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玉佳
被告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浩
被告
蔡清良

      黃素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2日裁定(110 年度補字第1287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656,186 元,此裁定於110 年11月24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於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