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重訴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洪培睿
- 法定代理人李增昌、蔡憲浩
-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清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重訴字第244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玉佳 被 告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浩 被 告 蔡清良 黃素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2日裁定(110 年度補字第1287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656,186 元,此裁定於110 年11月24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鄭於珮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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