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重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黃悅璇
- 法定代理人李增昌、蔡憲浩
-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清良、黃素招、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重訴字第92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玉佳 被 告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浩 被 告 蔡清良 被 告 黃素招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0年4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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