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楊淑儀
- 法定代理人陳柏良
- 原告暐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暐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2,197元,應繳裁 判費為44,119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詹立瑜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