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8號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新佳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川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黃文菁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林兆陽即兆陽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8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8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