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合誠營造有限公司、潘美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汶彬、陳威箖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萬元,應繳裁判費為38,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