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合誠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汶彬、陳威箖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萬元,應繳裁判費為38,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建字第4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汶彬、陳威箖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萬元,應繳裁判費為38,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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