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號反 訴原 告 即 被 告 日昇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元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王治華律師 何宗翰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冠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2,8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