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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日昇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元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王治華律師

      何宗翰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冠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2,8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

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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