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日昇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坤元
- 訴訟代理人
- 楊申田律師
王治華律師
何宗翰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冠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2,8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
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