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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郭任昇

原告
高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英傑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陳秉宏律師

黃郁雯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合善工程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800元。惟按訴之變

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

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

定有明文。查原告於111年5月4日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擴張訴之

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55,88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查擴張後訴之聲明訴

訟標的金額為1,055,8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9,800元,尚應補繳1,69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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