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高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英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0號 原 告 高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英傑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陳秉宏律師 黃郁雯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合善工程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800元。惟按訴之變 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 定有明文。查原告於111年5月4日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擴張訴之 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55,88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查擴張後訴之聲明訴 訟標的金額為1,055,8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9,800元,尚應補繳1,6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