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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高瑞聰

  • 當事人
    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宏鈺 被 上訴 人 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 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00元,並於113年6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 ,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惟上訴人迄未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參,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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