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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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陳志偉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又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6,94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