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東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王銀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銀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申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繳裁判費 為28,23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