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陳玲偉、順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陳桂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被上訴人 順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蘭 訴訟代理人 陳柏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110年度雄建簡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