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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鄭瑋

上訴人
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被上訴人
順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蘭
訴訟代理人
陳柏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110年度雄建簡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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