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49號抗 告 人 董國欽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6日本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擔保債權額僅有新臺幣(下同)368萬 9300元,有抗告人提出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865號至第 3869號本票裁定可證,並非相對人主張之600萬元,原裁定 竟仍准許相對人本件聲請,應有不當,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亦準用之 。次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祗須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依登記之清償期業已屆至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應由有爭執之人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40年台抗字第80號、51年台抗字第269號、58年 台抗字第524號裁判意旨參照)。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 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631號裁定參照)。 經查,相對人以抗告人於民國108年5月13日,為擔保抗告人、案外人蔡佳伶即世明實業社之債務,以抗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8年5月9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之最高限額抵押(下稱系爭抵押)予相對人,而相對人持有抗告人、蔡佳伶即世明實業社所共同簽發本票5紙,經相對人屆期提示,僅獲部分支付為由,聲請 裁定准許拍賣系爭不動產,經原審為形式上審查後,裁定准許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原審卷宗,核閱卷內資料無誤。系爭抵押權業經登記,有相對人於原審提出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可證,而相對人對於抗告人之債權已屆清償期,有相對人於原審所提出之本票影本5件為證,堪認原審於形式上審查 後,認系爭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准許相對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抗告人執前詞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金額僅368萬9300元云云,縱令屬實,亦屬實體上爭 執,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抗告人對於系爭抵押債權之存否或數額,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附註: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出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陳玫燕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 利 範 圍│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苓雅 │五權 │ │448 │ │1,373 │10000分之157 │ ├─┼───┼────┼────┼────┼────────┼─┼──────┼───────┤ │2│高雄 │苓雅 │五權 │ │448-1 │ │355 │10000分之157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698 │五權段44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49.25 │ │全部│ │ │ │ │ │004層樓房 │合計:49.25 │ │ │ │ │ │ ├───────────────┤ │ │ │ │ │ │ │ │凱旋二路81巷2之2號 │ │ │ │ │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五權段00000-000 建號 108.52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32分之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