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24號再 抗告人 鉅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祥 代 理 人 方浩鍵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呈瑞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4 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於法顯有未合。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再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李莉玲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