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9 日
- 當事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方怡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1號 上 訴 人 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怡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原科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110年度智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