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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鄭珮玟

上訴人
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怡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原科鼎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1

10年度智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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