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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鄭珮玟

原告
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怡清
訴訟代理人
鄭秀惠律師
被告
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原科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文進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被告欄關於「奧創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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