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1號
- 原告
- 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怡清
- 訴訟代理人
- 鄭秀惠律師
- 被告
- 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原科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進
- 訴訟代理人
-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被告欄關於「奧創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