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方怡清、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1號 原 告 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怡清 訴訟代理人 鄭秀惠律師 被 告 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原科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進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被告欄關於「奧創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