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55號聲 請 人 黃瑛芳 即財團法人高雄市文武聖殿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文武聖殿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高雄市文武聖殿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並合併如附表「合併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文武聖殿董事長,,茲因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經民國110 年5 月2 日第10屆第3 次定期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補充變更並合併捐助章程(詳如附件所示合併修正對照表),為此依法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原應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惟因財團係他律法人,並無意思機關,法律乃賦予法院一定之補充處分權,此項補充處分權,自應以原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相違。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文武聖殿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是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補充變更並合併,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因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經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補充變更並合併捐助章程(詳如附件所示合併修正對照表),亦據其提出高雄市寺廟登記證、財團法人高雄市文武聖殿110 年5 月10日團總聖字第110005006 號函、高雄市鹽埕區公所110 年4 月6 日高市鹽區民字第11030270600 號函、財團法人高雄市文武聖殿110 年3 月29日團總聖字第110003004 號函、110 年3 月21日第10屆第4 次臨時董監事會議暨簽到簿、現行捐助章程、110 年5 月2 日第10屆第3 次定期董監事聯席會議暨工作報告、冠緯電腦科技有限公司報價單、尚聯水電工程請款單、鹽埕分局內部修繕工程明細、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電動車報價單、春節及上元開支明細報價單、合併修正對照表及新捐助章程各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80頁),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補充變更並合併捐助章程條文,乃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補充變更並合併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