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海商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銓盈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珠清、日順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顏慶祥、吳勝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海商字第15號 原 告 銓盈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珠清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謝宜蓁律師 被 告 日順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祥 被 告 吳勝國 朱志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一日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林宜璋